摘要: 日前,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韦某甲等6人恶势力团伙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黄某某等10人恶势力团伙故意伤害、抢劫案二审宣判。公开宣判现场 韦某甲等6人恶势力团伙贩卖...
日前,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韦某甲等6人恶势力团伙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黄某某等10人恶势力团伙故意伤害、抢劫案二审宣判。
公开宣判现场
韦某甲等6人恶势力团伙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
对被告人韦某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对被告人韦某甲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对被告人韦某乙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对被告人韦某新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对被告人韦某丙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对被告人韦某奖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新、韦某金、韦某丙、韦某奖等6人以农村宗族的血缘联系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持械殴打、威胁、聚众造势、拦截、贩毒等方式,在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某村附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横行乡里、恃强凌弱的宗族恶势力,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
黄某某等10人恶势力团伙故意伤害、抢劫案二审宣判:
钦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对黄某某等10人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8年上半年,以被告人黄某某为首,被告人黄某、孙某、郑某某、喻某某为骨干等10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在钦州市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形成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