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南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何东(正科级)受贿一案,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被告人何东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154000元予以没收...
日前,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南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何东(正科级)受贿一案,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被告人何东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15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何东利用担任钦州市钦南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大型沼气工程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方面给黄某某提供便利和帮助,非法收受、索取黄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4000元。
来源:钦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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